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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 评论:网站泄举报人信息应入刑

评论:网站泄举报人信息应入刑

点击率:1464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1/25 15:22:28   【去百度看看】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网络举报已日益成为提供反腐线索的重要平台,但举报人的保护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张立新提出,应构建一个包括“网络前台匿名维护——后台真实身份保密——现实社会人身保护”在内的三重保护机制,保护网络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校刊副编审张立新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民举报公职人员腐败,传统上主要靠电话、书信、来访等形式,近几年,公民通过网络提供公职人员腐败线索,地方纪委等部门迅速介入查处,正成为反腐新模式。

  网络举报,举报人一般用昵称,安全系数相对较高,特别是微博举报。但是,前台虽可匿名,后台为实名注册,因此网络举报从某种意义上也应属于实名举报,有资格得到纪检和司法部门的重视和受理。

  尽管如此,网络举报人也面临着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

  张立新认为,加快网络监督立法、建立健全网络举报人保护机制刻不容缓。

  应构建一个包括“网络前台匿名维护——后台真实身份保密——现实社会人身保护”在内的三重保护机制,切实保护网络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网站应设专人保护举报人信息

  张立新说,网站管理者能够在后台掌握网络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但其能否保证主观上和技术上不泄露举报人真实身份,是网络举报人保护的核心。

  由于利益驱使,一些知晓举报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所在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甚至落入被举报人手中,或者由于网站技术漏洞和网络黑客的攻击,造成了举报人身份泄密。

  张立新提出,网管部门应对相关网站进行安全测试和技术评估,网站应指定专人负责身份认定和审核,并在技术上对用户身份进行多重保护,切实消除泄密威胁,保护举报人的真实身份。

  要在法律上明确网站对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保密责任。应借鉴香港的经验,将网络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一旦泄密,要严格追究网站和相关责任人的泄密责任。

  扩大刑法“报复陷害罪”主体

  关于举报人权利保护,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有两方面不足:一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现实中很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报复行为,无法按照刑法规定追究责任;二是法定刑较轻,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而国外的法定刑普遍较高,美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可达20年监禁。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时,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此外,加重对行为人的法定刑。第三,为举报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比如为举报人提供经济补偿,或者实施诸如迁移户口、改名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求助应有人身保护

  张立新说,还应保障网络举报人现实社会中的人身安全。

  首先要建立网络举报人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同时也应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针对风险级别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并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安全指导和提示。

  同时要建立网络举报人紧急保护机制。网络举报人在公布举报信息后,只要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针对情况实行24小时临时人身保护、举报人家属保护等措施。

  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紧急保护,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切实保护网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加大对恐吓举报人经济处罚


  必须严厉打击对网络举报人进行恐吓的行为。由于网络匿名的特点,有时被举报人无法准确知晓举报人个人信息,便通过各种途径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导致举报人陷入恐惧和紧张,以达到阻止举报和作证的目的。更严重的还可能在网络上造成恐怖氛围,使得网络举报和反腐受到压制。

  恐吓举报人和证人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在我国没有对恐吓进行严格界定和严厉制裁。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单纯对于举报人的恐吓,如果没有造成社会的恐慌,一般很难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有“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目前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而且经济方面的处罚也较弱。

  因此,应对恐吓者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予以被害人更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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